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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08號: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永明、張鷺、毛偉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23-01-11 16:25:49

  指導性案例208號

  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永明、張鷺、

  毛偉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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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自然遺跡/風景名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

  裁判要點

  1.破壞自然遺跡和風景名勝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于破壞自然遺跡和風景名勝造成的損失,在沒有法定鑒定機構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專家采用條件價值法作出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評估方法的科學性及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自然遺跡的珍稀性、損害的嚴重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

  基本案情

  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稱: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巨蟒峰上打入26個巖釘,造成嚴重損毀,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因此應判決確認三人連帶賠償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根據環境資源價值理論,非使用價值是人們從旅游資源獲得的并非來源于自己使用的效用,主要包括存在價值、遺產價值和選擇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1190萬元;在全國性知名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依法連帶承擔聘請專家所支出的評估費用15萬元。

  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辯稱:本案不屬于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院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張永明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沒有造成巨蟒峰的嚴重損毀,風險不等于實際的損害結果,故不構成侵權;專家組出具的評估報告不能采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通過微信聯系,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巖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左右,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攜帶電鉆、巖釘(即膨脹螺栓,不銹鋼材質)、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張永明首先攀爬,毛偉明、張鷺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永明的安全。在攀爬過程中,張永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巖釘,使用電鉆在巨蟒峰巖體上鉆孔,再用鐵錘將巖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后在巖釘上布繩索。張永明通過這種方式于早上6時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毛偉明一直跟在張永明后面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并沿著張永明布好的繩索于早上7時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頂部。在張永明、毛偉明攀爬開始時,張鷺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之后沿著張永明布好的繩索于早上7時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在頂部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在巨蟒峰頂部,張永明將多余的工具給毛偉明,毛偉明順著繩索下降,將多余的工具帶回賓館,隨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處,被三清山管委會工作人員發現后勸下并被民警控制。張鷺、張永明在工作人員勸說下,也先后于上午9時左右、9時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經現場勘查,張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巖釘26個。經專家論證,三被告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跡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本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審理。

  2018年3月28日,受上饒市檢察院委托,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針對張永明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時打入的26枚巖釘對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風景名勝區造成的損毀進行價值評估。2018年5月3日,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載明:專家組依據確定的價值類型,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條件價值法對上述故意損毀行為及其后果進行價值評估,巨蟒峰價值受損評估結果為,“巨蟒峰案”三名當事人的行為雖未造成巨蟒峰山體坍塌,但對其造成了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對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存在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加速了山體崩塌的可能性。因此,專家組認為: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于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即1190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贛11民初30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公告內容應由一審法院審定;二、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人民幣60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至一審法院指定的賬戶,用于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三、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檢察院支出的專家費150000元。宣判后,張永明、張鷺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贛民終3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于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可否支持的問題

  首先,張永明上訴稱其三人行為僅構成對自然資源的破壞而非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該主張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痹摲l將環境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指向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環境,生態環境指向與自然活動有關的環境?!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痹摲l將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自然環境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密切關系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人工環境指經過人類活動改造過的環境。由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張永明等三人采取打巖釘方式攀爬行為對巨蟒峰自然遺跡的損害構成對自然環境,亦即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其次,張永明等三人采取打巖釘方式攀爬對巨蟒峰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巨蟒峰作為獨一無二的自然遺跡,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型資產,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不僅是當代人的共同財富,也是后代人應當有機會享有的環境資源。本案中,張永明等三人采取打巖釘方式攀爬對巨蟒峰的損害,侵害的是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人們享有的環境權益不僅包含清新的空氣、潔凈的水源等人們生存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環境基本要素,也包含基于環境而產生的可以滿足人們更高層次需求的生態環境資源,例如優美的風景、具有重大科研價值的瀕危動物或具有生態保護意義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資源等。對這些資源的損害,直接損害了人們可以感受到的生態環境的自然性、多樣性,甚至產生人們短時間內無法感受到的生態風險。

  綜上,張永明等三人的行為對巨蟒峰自然遺跡的損害,屬于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請求本案三被告依法承擔破壞自然遺跡和風景名勝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關于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本案三行為人對巨蟒峰造成的損失量化問題,目前全國難以找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院可以結合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以及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相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合理確定。

  2018年3月28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委托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損失進行價值評估。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于2018年5月3日作出《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該專家組成員具有環境經濟、旅游管理、生態學方面的專業知識,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條件價值法對本案所涉價值進行了評估,專家組成員均出庭對《評估報告》進行了說明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的質證。該《評估報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專家意見”,依法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

  《評估報告》采用的條件價值法屬于環境保護部下發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確定的評估方法之一。雖然該方法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其科學性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認可,且目前就本案情形沒有更合適的評估方法。故根據以上意見,參考《評估報告》結論“‘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于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即1190萬元”,綜合考慮本案的法律、社會、經濟因素,具體結合了三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本案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江西的經濟發展水平等,酌定賠償金額為600萬元。

  裁判同時明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即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特別是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采用打巖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判決三人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旨在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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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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