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央高度重視依法懲治涉海砂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法院近年來在依法懲治涉海砂違法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慮?
答:近年來,涉海砂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突出,嚴重威脅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增加建筑工程領域安全隱患、影響海上通航安全、易于滋生黑惡勢力。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強烈的主動精神和擔當意識,依法懲治涉海砂違法犯罪。
一是依法審理涉海砂刑事案件。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結涉海砂刑事案件近800件,判處罪犯1700余人;針對涉海砂刑事案件特點,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對判決有罪的被告人絕大多數都依法并處或者單處了罰金,判處罰金數額總計近2億元。
二是明確法律適用標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明確對盜采海砂行為適用非法采礦罪,加大了對海砂資源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法發〔2022〕19號),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嚴格審理各類涉海砂刑事案件,進一步健全完善了依法懲處盜采海砂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三是強化法治宣傳引導。人民法院在做好涉海砂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以案說法、以案釋法,通過庭審直播、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社會的宣傳引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0件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即系盜采海砂案件,該案例的發布,有力宣示了人民法院圍繞國家海洋戰略、以司法審判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和導向。
四是注重形成依法懲治工作合力。涉海砂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很多具體問題,如涉案海砂價值認定、主觀故意認定等,都需要法、檢、警三機關相互配合、協同推進、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并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積極參與涉海砂違法犯罪綜合治理,加強與檢察機關、海警機構協作配合,通過聯合調研、座談會商等多種方式,努力推動構建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有機銜接機制,共同研究破解涉海砂執法司法難題,形成了為海洋生態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工作合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強化責任擔當,從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出發,繼續增強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依法懲治涉海砂違法犯罪。
一是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繼續依法加大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決維護好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海上通航安全和國家能源安全。特別是對盜采海砂行為引發的重大、敏感非法采礦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等,堅決依法予以嚴懲,徹底斬斷犯罪鏈條、鏟除黑灰產業。
二是堅持完善規則、織密刑事法網。積極推動涉海砂犯罪的已有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落到實處,統一盜采海砂行為涉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事政策把握標準。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礦產資源法的修改,適時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不斷完善法律適用規則,有力懲治涉海砂違法犯罪。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促進源頭治理。針對當前的涉海砂犯罪形勢,人民法院將依法加大涉海砂刑事案件審理力度,積極主動作為,“抓前端、治未病”,審理一案,治理一片。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推動有關主體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努力實現疏堵結合、標本兼治,促進此類案件的源頭治理。
問:《紀要》明確了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都o要》條文內容是如何具體體現這一政策的?人民法院如何理解運用好這一政策,確保在辦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實現政治、法律、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紀要》中許多條文內容都體現了這一政策精神。
一是突出重點、從嚴打擊。《紀要》在分析當前涉海砂違法犯罪嚴峻形勢的基礎上,確立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加大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的總基調。比如《紀要》第3條,規定了可以推定過駁和運輸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長具有犯罪故意的若干情形,有利于解決當前執法司法實踐中由于主觀明知認定難,導致部分違法犯罪分子逃脫打擊的難題。又如《紀要》第9條,規定了一般不適用《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的情形。再如,《紀要》第10條規定了非法采挖的海砂在不同環節銷贓,非法采挖、運輸、保管等過程中產生的成本支出,在銷贓數額中不予扣除,這些都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方面。
二是區分情況、寬嚴相濟。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總體原則和政策是依法從嚴懲治,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涉海砂違法犯罪一律從嚴,仍然強調應當區分情況,體現寬嚴相濟。比如《紀要》第7條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的,應當注意與上游非法采礦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對于不同環節的涉案人員,應當在整個犯罪鏈條中全面甄別和評估其作用大小,準確定性,科學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再如,《紀要》第17條規定,涉案船舶的價值與涉案金額相差過于懸殊,且涉案船舶證件真實有效、權屬明確、船證一致的,一般不予沒收。實踐中,行為人實施盜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價值較高的采砂船、運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時其價值明顯大于盜采的海砂價值,且屬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計船”。對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審慎處置?!都o要》規定了“一般不予沒收”,體現了從寬標準,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
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時,將準確理解和把握《紀要》相關條文內容,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既要依法嚴厲懲處嚴重涉海砂犯罪和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涉海砂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對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涉海砂犯罪分子,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依法給予從寬處罰,確保在辦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實現政治、法律、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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